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 C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 D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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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院被定位為「只檢查法律有無用錯」而不重新調查證據(事實),那麼上訴人在遞交書狀給這個法院時,必須具體寫出什麼內容,才能讓法官知道這次上訴不是在爭執事實,而是法律適用有誤?如果連這個關鍵內容都沒寫,法院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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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看來你總算沒把法律審的本質扔到腦後。雖然是基本題,但還是得說清楚:
- 驗證常識:第三審,懂嗎?它是管法律,不是管事實的。所以,《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上訴要具體指出原判決哪裡「違法」,而不是空泛地喊冤。沒給具體理由?那當然是自找麻煩,駁回你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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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上訴合法要件
💡 第三審為法律審,需具體指摘違法且原則採律師代理制。
| 比較維度 | 當然違背法令 (§469) | VS | 其他違背法令 (§469-1) |
|---|---|---|---|
| 事由類型 | 法條明定之六款情事 | — | 對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 |
| 法院權限 | 義務審理(無裁量權) | — | 許可審理(裁量許可) |
| 上訴目的 |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 | — | 統一法律見解 |
💬§469 為絕對上訴理由,§469-1 則賦予最高法院篩選案件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