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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 C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 D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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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院被定位為「只檢查法律有無用錯」而不重新調查證據(事實),那麼上訴人在遞交書狀給這個法院時,必須具體寫出什麼內容,才能讓法官知道這次上訴不是在爭執事實,而是法律適用有誤?如果連這個關鍵內容都沒寫,法院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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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看來你總算沒把法律審的本質扔到腦後。雖然是基本題,但還是得說清楚:

  1. 驗證常識:第三審,懂嗎?它是管法律,不是管事實的。所以,《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上訴要具體指出原判決哪裡「違法」,而不是空泛地喊冤。沒給具體理由?那當然是自找麻煩,駁回你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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