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 C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 D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法院被定位為「只檢查法律有無用錯」而不重新調查證據(事實),那麼上訴人在遞交書狀給這個法院時,必須具體寫出什麼內容,才能讓法官知道這次上訴不是在爭執事實,而是法律適用有誤?如果連這個關鍵內容都沒寫,法院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看來你總算沒把法律審的本質扔到腦後。雖然是基本題,但還是得說清楚:

  1. 驗證常識:第三審,懂嗎?它是管法律,不是管事實的。所以,《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上訴要具體指出原判決哪裡「違法」,而不是空泛地喊冤。沒給具體理由?那當然是自找麻煩,駁回你剛好而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三審上訴合法要件
💡 第三審為法律審,需具體指摘違法且原則採律師代理制。
比較維度 當然違背法令 (§469) VS 其他違背法令 (§469-1)
事由類型 法條明定之六款情事 對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
法院權限 義務審理(無裁量權) 許可審理(裁量許可)
上訴目的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 統一法律見解
💬§469 為絕對上訴理由,§469-1 則賦予最高法院篩選案件之權限。
🧠 記憶技巧:具體指摘、百五限制、律師代理、許可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案件皆須法院許可,實則民訴第469條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不需許可。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利益計算 律師強制代理例外情形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各級審判程序與訴訟程序類型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