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時,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C 第三審上訴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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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前兩審的攻防,進入到只討論「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的最高法院時,為了輔助法官進行專業的法律辯論,法律對於當事人在法庭上的「代理人身分」通常會有什麼樣的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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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74條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由此可知,當第三審法院就上訴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法律明文要求必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