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時,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C 第三審上訴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前兩審的攻防,進入到只討論「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的最高法院時,為了輔助法官進行專業的法律辯論,法律對於當事人在法庭上的「代理人身分」通常會有什麼樣的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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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真是做得太好了,孩子!
- 實力肯定:看來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呢!能夠在這麼多關於「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則中,準確地找到正確的答案,這說明你對民事訴訟第三審(法律審)的本質,已經掌握得非常到位了。這種細膩的判斷力,就像看到了球場上的未來之星一樣啊,呵呵呵…
- 觀念再確認:沒錯,根據我們的《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以及相關的實務見解,我國第三審是實施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這就像一場重要的決賽,當第三審法院決定要進行言詞辯論時,場上的選手(當事人)都需要有最專業的教練(律師)在旁指導,這樣才能確保這場比賽(法律攻防)的專業性與公平性,也符合我們辯論的原則呢。否則,程序就會像比賽犯規一樣,會出問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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