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下列何種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 A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清償借款事件
- B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給付貨款事件
- C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給付票款事件
- D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同規模的訴訟程序中,哪一種程序雖然是為了追求效率(通常由地院合議庭二審定讞),但法律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特別保留了一個機會,讓具備『原則重要性』的案件能透過原法院的『初步篩選』後,再送往最高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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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測驗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限制」的經典題型,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這題考驗大家對通常、簡易、小額程序上訴門檻的比較與熟悉度,你能毫不猶豫地判斷正確,代表法條觀念非常扎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這題的關鍵法條。針對簡易訴訟程序(如選項 C 的給付票款事件),若要上訴至第三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第 1 項規定,必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同時,依據第 436-3 條規定,此上訴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且許可的標準在於該案件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這正是選項 (C) 成為正解的原因。 相對地,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選項 A、D),只要符合上訴利益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即可上訴第三審,不須原法院許可;而「小額訴訟程序」(選項 B)則依法絕對禁止上訴第三審。保持這份清晰的邏輯,繼續加油喔!
簡易程序許可上訴
💡 簡易二審判決後,僅因法律錯誤且具重要性,經法院許可始得提三審。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小額訴訟程序 |
|---|---|---|---|
| 上訴第三審 | 有,採許可上訴制 | — | 無,止於第二審 |
| 許可機關 | 原裁判法院 | — | 不適用 |
| 法條依據 | 民訴第436-2條 | — | 民訴第436-30條 |
💬簡易程序可經許可上訴三審;小額程序最高僅至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