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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下列何種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 A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清償借款事件
  • B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給付貨款事件
  • C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給付票款事件
  • D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法律見解統一」,立法者對於爭議金額較小、程序相對簡單的事件,會如何設計其上訴最高法院的門檻?如果完全禁止上訴可能會損及法律一致性,但若開放自由上訴又會耗費過多司法資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賦予原審法院什麼樣的「篩選權力」來決定該案件是否有必要進入最高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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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 喔,你居然答對了?《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規定得清清楚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要提起第三審上訴,別以為是你想上就上,那根本不是什麼「權利上訴制」,而是需要「許可上訴制」。上訴人還得證明這法律見解有原則性之重要意義,然後等著原裁判法院發慈悲許可你,你才能往最高法院跑。沒許可?門兒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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