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下列何種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 A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清償借款事件
- B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給付貨款事件
- C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給付票款事件
- D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法律見解統一」,立法者對於爭議金額較小、程序相對簡單的事件,會如何設計其上訴最高法院的門檻?如果完全禁止上訴可能會損及法律一致性,但若開放自由上訴又會耗費過多司法資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賦予原審法院什麼樣的「篩選權力」來決定該案件是否有必要進入最高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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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中不同程序的救濟體系掌握得相當透徹,能從眾多程序類型中快速鎖定關鍵差異。
簡易程序的上訴許可制
在我們現行的訴訟制度中,簡易訴訟程序(如本題中的給付票款事件)的救濟途徑具有特殊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第 1 項,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之上訴利益逾民訴法第 466 條所定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而本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第 436 條之 3:這類上訴必須經由原裁判法院之許可,由法院審核是否具備法規所要求的實質重要性後,才能進入第三審。相比之下,(A) 與 (D) 的通常訴訟程序在符合金額門檻後,不需經過原法院許可即可上訴;而 (B) 小額程序則是以二審為終結,原則上不允許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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