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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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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爭執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便的案件時,法律為了讓勝訴的一方能「盡快獲得實質的賠償」,而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會賦予法官一種「主動權力」來確保判決的強制執行力,你覺得這個權力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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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大家對民事訴訟中兩種特別程序的熟悉度。 選項 (A) 的敘述是正確的。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簡易程序中被告敗訴的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小額程序雖未明定於該條款中,但也依第436條之20設有相同規定。因此,兩者都會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於其他選項錯在哪裡呢?(B) 僅有法定的特定事件才強制調解,並非所有案件皆然;(C) 為求程序迅速,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嚴格禁止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D) 小額事件的第二審判決即為終結,依法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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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與小額程序對照
💡 掌握簡易與小額程序在職權假執行與上訴程序之核心差異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小額訴訟程序
職權假執行依據 第389條1項3款 第436條之20
二審訴之變更 原則得準用第255條 第436-27原則禁止
上訴第三審 第436-2許可上訴 第436-18不得上訴
強制調解 第403條1項適用 第403條1項適用
💬兩者均應職權假執行,但小額程序在二審程序限制更嚴且完全無三審上訴權。
🧠 記憶技巧:簡易小額職權假執行;二審變更簡易寬、小額嚴;三審上訴簡易許可、小額絕對無。
⚠️ 常見陷阱:常誤認小額程序職權假執行之依據為第389條,正確應為第436條之20專條規定。
強制調解事件 飛躍上訴 判決之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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