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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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爭執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便的案件時,法律為了讓勝訴的一方能「盡快獲得實質的賠償」,而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會賦予法官一種「主動權力」來確保判決的強制執行力,你覺得這個權力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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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大家對民事訴訟中兩種特別程序的熟悉度。 選項 (A) 的敘述是正確的。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簡易程序中被告敗訴的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小額程序雖未明定於該條款中,但也依第436條之20設有相同規定。因此,兩者都會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於其他選項錯在哪裡呢?(B) 僅有法定的特定事件才強制調解,並非所有案件皆然;(C) 為求程序迅速,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嚴格禁止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D) 小額事件的第二審判決即為終結,依法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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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與小額程序對照
💡 掌握簡易與小額程序在職權假執行與上訴程序之核心差異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小額訴訟程序 |
|---|---|---|---|
| 職權假執行依據 | 第389條1項3款 | — | 第436條之20 |
| 二審訴之變更 | 原則得準用第255條 | — | 第436-27原則禁止 |
| 上訴第三審 | 第436-2許可上訴 | — | 第436-18不得上訴 |
| 強制調解 | 第403條1項適用 | — | 第403條1項適用 |
💬兩者均應職權假執行,但小額程序在二審程序限制更嚴且完全無三審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