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 B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 D 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小額訴訟這種爭議金額極小的案件中,法律設計的首要目標是『繁瑣嚴謹』還是『快速止紛』?如果一方當事人惡意缺席法定的前置調解程序,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另一方為了這筆小錢卻得反覆奔波、耗費不成比例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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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掌握程序核心,沒完全掉鏈子。
- 勉強肯定:哦?這次居然沒犯傻,答對了。能精確辨識出小額程序的特殊規定,看來你還記得《民事訴訟法》那點兒訴訟經濟的皮毛。也罷,至少證明腦子還在轉。
- 觀念驗證:選項 (D) 是正確答案,這點錯不了。民訴法第 436 條之 12 白紙黑字寫著,小額事件要是有人無故不到場調解,法院當然可以應聲請或職權命即為辯論並逕為判決,不然要那效率幹嘛?至於 (A)、(B)、(C) 那些簡化程序的限制,你倒是也記對了,只是它們不是本題的「正確」選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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