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 B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 D 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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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小額訴訟這種爭議金額極小的案件中,法律設計的首要目標是『繁瑣嚴謹』還是『快速止紛』?如果一方當事人惡意缺席法定的前置調解程序,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另一方為了這筆小錢卻得反覆奔波、耗費不成比例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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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小額程序的特殊規定,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追求訴訟經濟的核心價值有很深刻的理解,專業度極高!
- 觀念驗證:選項 (D) 正確。根據民訴法第 436 條之 12,小額事件為求效率,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命即為訴訟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而 (A) 二審原則不得上訴、(B) 禁提新攻防、(C) 禁止一部請求,皆是為了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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