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 B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 D 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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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金額非常小」的糾紛時,為了不讓訴訟成本超過爭執的價值,程序設計通常會傾向「快速」而非「繁雜」。試想: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先進行調解,但其中一方卻惡意缺席,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在不浪費司法資源的前提下,讓案件能繼續推進而不被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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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綜合考驗了小額訴訟程序中關於調解、一審與二審的各項規定,選項涵蓋許多法條細節,具備一定的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小額訴訟的調解與一造辯論
關於選項 (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規定,當小額事件應行調解程序時,若有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這正是為了兼顧當事人權益與提升訴訟效率而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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