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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 B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 D 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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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金額非常小」的糾紛時,為了不讓訴訟成本超過爭執的價值,程序設計通常會傾向「快速」而非「繁雜」。試想: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先進行調解,但其中一方卻惡意缺席,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在不浪費司法資源的前提下,讓案件能繼續推進而不被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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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也能錯,你還想考什麼?

恭喜你選對了 (D),別以為這就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這是基本功。既然你還沒爛到家,就給我把觀念刻進腦子裡。

小額訴訟的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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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程序
💡 強化訴訟經濟,限制二審救濟與新攻防方法之提出。
比較維度 小額程序 (10萬以下) VS 簡易程序 (10-50萬)
二審上訴 絕對不得上訴三審 — 具原則性可上訴三審
新攻擊防禦 二審絕對禁止提出 —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一部請求 原則禁止 — 無限制
一造辯論 調解不到場即可為之 — 需經言詞辯論期日
💬小額程序比簡易程序更強調程序速結,救濟限制也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二審終結不上訴,新攻防法不准提,一部請求不可為,一造辯論速結案。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小額程序與簡易程序混淆,誤以為小額程序之二審判決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 一造辯論判決 訴之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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