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 B 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 D 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金額非常小」的糾紛時,為了不讓訴訟成本超過爭執的價值,程序設計通常會傾向「快速」而非「繁雜」。試想: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先進行調解,但其中一方卻惡意缺席,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在不浪費司法資源的前提下,讓案件能繼續推進而不被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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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也能錯,你還想考什麼?
恭喜你選對了 (D),別以為這就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這是基本功。既然你還沒爛到家,就給我把觀念刻進腦子裡。
小額訴訟的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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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
💡 強化訴訟經濟,限制二審救濟與新攻防方法之提出。
| 比較維度 | 小額程序 (10萬以下) | VS | 簡易程序 (10-50萬) |
|---|---|---|---|
| 二審上訴 | 絕對不得上訴三審 | — | 具原則性可上訴三審 |
| 新攻擊防禦 | 二審絕對禁止提出 | — |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
| 一部請求 | 原則禁止 | — | 無限制 |
| 一造辯論 | 調解不到場即可為之 | — | 需經言詞辯論期日 |
💬小額程序比簡易程序更強調程序速結,救濟限制也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