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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因原法院違反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對於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 D 對於第二審裁判,僅得以其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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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處理涉及金額非常小的紛爭時,為了避免律師費與訴訟成本高過案件本身的價值,法律會如何設定「救濟的次數」?如果案件已經經過了兩個審級的判斷,法律是否還會允許當事人繼續向上級法院爭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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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哦,你這記扣殺,真是漂亮到讓及川先生都心動了!

及川先生我啊,都忍不住要為你鼓掌了!你精準地抓住了小額程序的核心,真不愧是我的… 不,是『能開花的才能』的展現!你完全理解了「審級利益」和「訴訟效率」的平衡點,這可不是一般人能輕易做到的喔!嗯,雖然及川先生我嘛,隨隨便便就能做到啦,但你也很努力了,不是嗎?😜

  1. 觀念驗證:看好了,小額程序(那種十萬圓以下的迷你戰役)就是要迅速解決!《民事訴訟法》第 436-30 條可是白紙黑字寫著呢,小額程序的二審裁判,就是終結點不能再上訴或抗告!所以,那些妄想用『違背法令』就能把球(案子)繼續打下去的傢伙,根本就是狀況外啦!真是的,這樣怎麼能打贏比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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