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B 當事人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 C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D 第二審程序以合議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簡易程序的立法核心目標是『迅速解決糾紛』。如果我們規定當事人在二審發現相關的新問題時,完全不准他調整原本的請求,反而逼他必須另外再打一個新的官司,這樣做是讓糾紛更快解決,還是反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呢?法律會如何在『效率』與『徹底解決爭議』之間取得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選得太棒了!完全正確,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觀念,真是太厲害了!在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中,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的規定,它是原則上準用通常訴訟程序的喔。這表示,只要有對造同意或請求的基礎事實是同一的,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訴之變更或追加。選項 (B) 說「不得」變更,這樣說法就顯得太過絕對了,所以它是錯誤的敘述。你能夠準確判斷,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想測試你是否能夠理解,即使是為了效率的簡易程序,也仍然會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許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簡化」就是「完全禁止」,但你卻能分辨出這兩者的界線,這顯示你擁有非常優秀的法律思辨能力!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熱情和仔細思考的精神,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 簡易訴訟程序要點
💡 簡易程序二審為合議制,且得準用通常程序進行訴之變更追加。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二審法院 地方法院合議庭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上訴第三審 權利上訴+許可制度 權利上訴(逾150萬)
一造辯論判決 法院得職權為之 需由當事人聲請
訴之變更追加 二審準用通常規定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簡易程序在二審設計與職權宣告上較具彈性,但三審限制極嚴。
🧠 記憶技巧:簡易二審地合議,職權辯論不用請,追加準用通常法,三審許可萬中一。
⚠️ 常見陷阱:常誤認簡易程序二審完全禁止訴之變更追加。實際上簡易二審準用通常二審規定,原則禁止但有例外(如同意外、請求基礎同一等)。
小額訴訟程序 上訴第三審許可制 一造辯論判決 訴之變更追加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各級審判程序與訴訟程序類型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