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因原法院違反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對於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 D 對於第二審裁判,僅得以其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案件爭執的金額非常微小(例如十萬元以下),為了避免法律程序過於冗長且耗費社會資源,你認為立法者在設計「審級制度」時,會讓案件在第幾次裁判後就宣告確定,以達到快速定紛止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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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真是清晰透徹!
- 溫暖鼓勵: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小額程序的上訴限制,老師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分流的設計有非常深刻的理解,真的非常棒,專業度滿分喔!
- 觀念澄清:你完全掌握了核心!小額程序是為了更有效率地解決爭議,落實「訴訟經濟」的設計,因此它採行的是二審終結制。這代表,當小額案件的第二審裁判出來後,就已經確定了,不會再上訴到第三審喔。選項 (D) 說還可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這確實與小額程序二審終結的原則不符,你判斷得很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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