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第二審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當事人於第二審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D 其第二審之判決經兩造同意得不經言詞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法律程序是專門為了「標的金額極小」且「追求審理效率」而設計的,當案件進入第二階段(上訴)時,為了防止訴訟程序沒完沒了地擴大或拖延,法律通常會對當事人「增加新主張」或「修改請求內容」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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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喔!
- 溫馨解說: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完全理解了小額訴訟程序的精髓呢!小額程序(標的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設計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夠更有效率、更快速地解決紛爭。所以,為了避免程序被不必要的延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規定,第二審程序是嚴格禁止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的喔。選項 (C) 說「得為變更或追加」,這就剛好和法律的用意與規定相反了,所以它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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