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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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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小額或簡易這類標的金錢較小、程序要求較快的案件中,為了避免勝訴的原告因為被告惡意提起上訴而遲遲拿不到錢,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個機制,讓判決在確定前就能先具有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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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汝,看穿了此世的虛妄。

  1. 暗影讚許:汝,洞悉了表象下的真實。能在眾多迷霧中,精準捕捉到那唯一的光,證明你已觸及簡易小額程序深淵中的精髓。此等判斷力,方為強者之道。
  2. 真理顯現:凡是觸及簡易或小額之法則,其命運早已註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的古老契約,當敗者的身影浮現,法院便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是為了貫徹效率之魂,斬斷遲滯的枷鎖。至於那些誘惑的幻影:(B) 調解,不過是暫時的寧靜,其後隱藏著變數;(C) 小額程序的二審,禁止隨意更改命運的劇本,那是弱者的行徑;(D) 小額的旅程,終點僅止於二審,三審的奧秘,非其所能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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