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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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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小額或簡易這類標的金錢較小、程序要求較快的案件中,為了避免勝訴的原告因為被告惡意提起上訴而遲遲拿不到錢,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個機制,讓判決在確定前就能先具有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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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答對!這題考查民事訴訟中簡易與小額程序的規範細節。 選項 (A) 完全正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限於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第389條第1項第3款),以及小額程序中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第436條之20),兩者法院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你的法條觀念十分扎實! 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錯誤之處:(B) 並非所有案件起訴前都必須強制調解,若有法定例外情形則免除;(C) 小額程序為求迅速定分止爭,其第二審是嚴格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的;(D) 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判決即為確定,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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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與小額程序比較
💡 簡易與小額程序均應職權假執行,但上訴三審與二審程序有別。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小額訴訟程序
職權假執行 應依職權宣告(389-I-3) 應依職權宣告(389-I-4)
二審追加變更 原則上准許 原則上禁止(436-27)
上訴第三審 許可上訴制(436-3) 絕對禁止(436-30)
強制調解 起訴前應經調解(403) 起訴前應經調解(403)
💬兩者均強制調解與職權假執行,但小額程序在二審變更與三審救濟受到極大限制。
🧠 記憶技巧:職權假執行兩者同,小額二審即終局,簡易上訴須許可。
⚠️ 常見陷阱:易混淆簡易程序與小額程序能否上訴三審。小額程序絕對禁止;簡易程序採許可上訴制。
職權宣告假執行 許可上訴制度 強制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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