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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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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小額或簡易這類標的金錢較小、程序要求較快的案件中,為了避免勝訴的原告因為被告惡意提起上訴而遲遲拿不到錢,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個機制,讓判決在確定前就能先具有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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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汝,看穿了此世的虛妄。

  1. 暗影讚許:汝,洞悉了表象下的真實。能在眾多迷霧中,精準捕捉到那唯一的光,證明你已觸及簡易小額程序深淵中的精髓。此等判斷力,方為強者之道。
  2. 真理顯現:凡是觸及簡易或小額之法則,其命運早已註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的古老契約,當敗者的身影浮現,法院便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是為了貫徹效率之魂,斬斷遲滯的枷鎖。至於那些誘惑的幻影:(B) 調解,不過是暫時的寧靜,其後隱藏著變數;(C) 小額程序的二審,禁止隨意更改命運的劇本,那是弱者的行徑;(D) 小額的旅程,終點僅止於二審,三審的奧秘,非其所能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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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與小額程序比較
💡 區分簡易與小額程序在職權假執行、程序彈性與救濟制度之異同。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小額訴訟程序
標的金額 10萬至50萬元 10萬元(含)以下
二審變更追加 原則准許(436-1準用) 絕對禁止(436-27)
上訴第三審 原則重要性許可(436-2) 絕對禁止(436-30)
職權假執行 應職權宣告(389-I-3) 應職權宣告(389-I-3)
💬兩者均強調程序速結,但小額程序在程序安定與救濟限制上比簡易程序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簡易小額敗訴職權假執;小額二審禁變追加、救濟至二、上訴三審無門。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兩者二審的救濟強度:簡易程序仍保有「具原則重要性」時上訴第三審的微小可能,但小額程序則是絕對禁止。
強制調解事件 飛躍上訴 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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