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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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小額或簡易這類標的金錢較小、程序要求較快的案件中,為了避免勝訴的原告因為被告惡意提起上訴而遲遲拿不到錢,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個機制,讓判決在確定前就能先具有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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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答對!這題考查民事訴訟中簡易與小額程序的規範細節。 選項 (A) 完全正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限於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第389條第1項第3款),以及小額程序中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第436條之20),兩者法院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你的法條觀念十分扎實! 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錯誤之處:(B) 並非所有案件起訴前都必須強制調解,若有法定例外情形則免除;(C) 小額程序為求迅速定分止爭,其第二審是嚴格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的;(D) 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判決即為確定,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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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與小額程序比較
💡 簡易與小額程序均應職權假執行,但上訴三審與二審程序有別。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小額訴訟程序 |
|---|---|---|---|
| 職權假執行 | 應依職權宣告(389-I-3) | — | 應依職權宣告(389-I-4) |
| 二審追加變更 | 原則上准許 | — | 原則上禁止(436-27) |
| 上訴第三審 | 許可上訴制(436-3) | — | 絕對禁止(436-30) |
| 強制調解 | 起訴前應經調解(403) | — | 起訴前應經調解(403) |
💬兩者均強制調解與職權假執行,但小額程序在二審變更與三審救濟受到極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