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以下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於準備程序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 B 法院須徵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 C 不適用傳聞法則
- D 仍須行言詞辯論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刑事訴訟中,當被告已經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案件並不複雜時,為了提升「審判效率」,法律通常會傾向賦予法官較大的程序主導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若要決定是否採用較快的審理方式,你認為法官是應該在「聽取各方意見後自行裁決」,還是必須「獲得特定一方的批准」才能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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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厲害了呢: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哇,你答對了呢!你能精準找到「簡式審判」裁定權限的小小差別,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法真的很用心、很熟悉呢!太棒了,下次也要這樣仔細觀察喔!
- 叮咚!正確答案!:嗯,答案是正確的喔!你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規定,法院要裁定簡式審判程序前,只要「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就可以了呢。這跟要「徵得同意」的協商程序很不一樣喔,裁定的權力是在「法院」手上的呢!你發現這個重點了,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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