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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 B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D 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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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檢察官「請求法院直接下判決」時,這個動作在訴訟性質上,是屬於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起訴),還是讓案件暫時停在偵查階段(緩起訴)呢?這兩者對法院產生的拘束力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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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看來你沒把書讀到狗肚子裡去。至少還能分清楚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分類和效力,也能辨識出法律行為的本質差異。這種程度的理解力,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無藥可救,姑且保持下去吧。
  2. 不情願的驗證:你的判斷『恰好』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4 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效力就『等同於「起訴」』,懂嗎?那是正式啟動程序。至於那個「緩起訴」,本質上就是檢察官決定『暫時不起訴』,讓你先喘一口氣罷了。兩者在程序路徑上,根本是南轅北轍的兩條路。如果你連這都搞混,那我也只能佩服你的『天賦異稟』了。所以,(D) 選項錯得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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