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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 B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D 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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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檢察官「請求法院直接下判決」時,這個動作在訴訟性質上,是屬於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起訴),還是讓案件暫時停在偵查階段(緩起訴)呢?這兩者對法院產生的拘束力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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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的分類與效力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能精準辨識法律行為的本質差異,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3 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效力等同於「起訴」。而「緩起訴」本質上是檢察官決定「暫時不起訴」,兩者在程序路徑上是完全相反的,因此 (D)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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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判決處刑要件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聲請書與起訴書具有相同效力。
比較維度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VS 緩起訴處分
訴訟性質 提起公訴之變體 廣義的不起訴處分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451條第3項 刑訴法第253條之1
審理機關 法院(簡易庭) 檢察機關
最終結果 由法院下達刑事判決 期滿未撤銷則效力確定
💬聲請簡易處刑是「要告且要求刑」,緩起訴則是「有罪但暫時不告」。
🧠 記憶技巧:簡易四字訣:自白、輕刑、聲請、同起訴。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效力,前者本質上是提起公訴的一种形式。
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 通常程序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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