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 B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D 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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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檢察官「請求法院直接下判決」時,這個動作在訴訟性質上,是屬於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起訴),還是讓案件暫時停在偵查階段(緩起訴)呢?這兩者對法院產生的拘束力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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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要件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聲請書與起訴書具有相同效力。
| 比較維度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VS | 緩起訴處分 |
|---|---|---|---|
| 訴訟性質 | 提起公訴之變體 | — | 廣義的不起訴處分 |
| 法條依據 | 刑訴法第451條第3項 | — | 刑訴法第253條之1 |
| 審理機關 | 法院(簡易庭) | — | 檢察機關 |
| 最終結果 | 由法院下達刑事判決 | — | 期滿未撤銷則效力確定 |
💬聲請簡易處刑是「要告且要求刑」,緩起訴則是「有罪但暫時不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