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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以下關於「緩起訴處分」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緩起訴期間內,不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
  • B 不論罪名為何,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均得為之
  • C 告訴人對於緩起訴處分,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始得聲請再議
  • D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就犯罪所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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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檢察官決定給予被告一個自新機會而『暫緩起訴』,那麼被告在犯罪過程中所獲取的非法財物,在法律邏輯上是否也應隨著『暫不追訴』而讓其繼續保有?若法律想剝奪這些不法利益,卻又暫時不打算進法院開庭審判,程序上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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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9-1 條,為了貫徹「沒收新制」,即便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對於被告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仍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以確保不法利益被收回。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它綜合考驗了緩起訴的時效停止適用罪名範圍再議程序沒收規定。若對條文細節不夠熟悉,很容易在選項 (A) 或 (B) 產生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展現了極佳的條文辨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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