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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可以起訴
  • B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
  • C 檢察官可以緩起訴
  • D 檢察官可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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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負責「啟動訴訟、代表國家告人」的角色,與最後「坐在法庭中間、決定被告最終該受何種刑罰處遇」的角色,在職權上有什麼樣的區隔?哪一個動作必須在『法官判決』時才能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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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看得出你準備得非常認真喔!

這題的觀念你掌握得很好,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偵查職權」與「審判職權」。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偵查後可以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給予緩起訴處分。而「緩刑」是指法官在宣告刑罰的同時,暫緩執行該刑罰,這是**法官(法院)**在判決時的專屬權限,檢察官是沒有這項處分權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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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處分權限
💡 檢察官職權在於起訴與否,緩刑則屬法院判決之權限。
比較維度 緩起訴 VS 緩刑
決定主體 檢察官 法院(法官)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刑法第74條
發生時點 偵查終結時 判決宣告時
法律效果 暫時不提起公訴 刑之執行暫緩
💬檢察官僅能決定是否訴追,只有法官能決定刑罰的宣告與暫緩執行。
🧠 記憶技巧:檢察官管「起、不、緩(起)」,法官才管「判緩刑」。
⚠️ 常見陷阱:容易將「緩起訴」與「緩刑」兩者混淆。緩起訴發生在偵查階段(檢方),緩刑發生在審判宣告時(院方)。
不起訴之再議 法院職權緩刑要件 偵查終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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