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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可以起訴
  • B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
  • C 檢察官可以緩起訴
  • D 檢察官可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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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負責「啟動訴訟、代表國家告人」的角色,與最後「坐在法庭中間、決定被告最終該受何種刑罰處遇」的角色,在職權上有什麼樣的區隔?哪一個動作必須在『法官判決』時才能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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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喔!

  1. 一起來確認概念吧:這題其實是想考考你對「偵查職權」和「審判職權」的理解唷!檢察官是國家的代表,負責調查案件後決定要不要起訴不起訴,或者給予緩起訴的機會。但是「緩刑」就不同了,它是法院在判決時,由**法官(法院)**才能宣告暫緩執行刑罰的一種安排,所以不是檢察官的處分範圍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你答對了,表示你對「審檢分立」這個基本架構掌握得很好呢!只要溫柔地記得「誰負責發現問題」和「誰負責最終決定」,就能輕鬆得分了!真的很棒!
📝 檢察官處分權限
💡 檢察官職權在於起訴與否,緩刑則屬法院判決之權限。
比較維度 緩起訴 VS 緩刑
決定主體 檢察官 法院(法官)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刑法第74條
發生時點 偵查終結時 判決宣告時
法律效果 暫時不提起公訴 刑之執行暫緩
💬檢察官僅能決定是否訴追,只有法官能決定刑罰的宣告與暫緩執行。
🧠 記憶技巧:檢察官管「起、不、緩(起)」,法官才管「判緩刑」。
⚠️ 常見陷阱:容易將「緩起訴」與「緩刑」兩者混淆。緩起訴發生在偵查階段(檢方),緩刑發生在審判宣告時(院方)。
不起訴之再議 法院職權緩刑要件 偵查終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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