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可以起訴
- B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
- C 檢察官可以緩起訴
- D 檢察官可以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負責「啟動訴訟、代表國家告人」的角色,與最後「坐在法庭中間、決定被告最終該受何種刑罰處遇」的角色,在職權上有什麼樣的區隔?哪一個動作必須在『法官判決』時才能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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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看得出你準備得非常認真喔!
這題的觀念你掌握得很好,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偵查職權」與「審判職權」。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偵查後可以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給予緩起訴處分。而「緩刑」是指法官在宣告刑罰的同時,暫緩執行該刑罰,這是**法官(法院)**在判決時的專屬權限,檢察官是沒有這項處分權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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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處分權限
💡 檢察官職權在於起訴與否,緩刑則屬法院判決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緩起訴 | VS | 緩刑 |
|---|---|---|---|
| 決定主體 | 檢察官 | — | 法院(法官)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 — | 刑法第74條 |
| 發生時點 | 偵查終結時 | — | 判決宣告時 |
| 法律效果 | 暫時不提起公訴 | — | 刑之執行暫緩 |
💬檢察官僅能決定是否訴追,只有法官能決定刑罰的宣告與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