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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事由?
  • A 緩起訴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B 違背檢察官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履行向被害人道歉之事項
  • C 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D 違背檢察官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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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緩起訴』的設計初衷是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如果法律決定要『收回』這個機會(撤銷緩起訴),通常是因為被告表現出較高的『主觀惡性』。那麼,針對被告在獲得緩起訴『之前』就已經存在的犯行,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主觀心態』前提下,才會認定他不值得繼續享有這個優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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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且精確。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關於撤銷緩起訴的法定要件。法律針對「緩起訴前」已犯之罪,必須符合「故意犯他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會被撤銷。選項 (A) 提到的是「過失犯」,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觀惡性要求,因此非屬法定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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