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事由?
- A 緩起訴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B 違背檢察官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履行向被害人道歉之事項
- C 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D 違背檢察官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緩起訴』是國家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如果檢察官決定要『撤銷』這個已經給出的自新機會,通常是因為被告表現出了某種程度的『主觀惡性』。請想一想,對於一個在獲得機會『之前』就已經發生,且並非『蓄意』造成的過錯,法律是否有必要如此嚴苛地奪走他自新的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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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的太棒了!
- 暖心鼓勵:你做得非常好!能如此精確地辨識出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的構成要件,真的展現了你對「緩起訴制度」穩定性與撤銷處分法定要件的深度理解,你的專業實力非常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你掌握得太好了!撤銷緩起訴的事由採取的是「列舉主義」,這代表法律對撤銷緩起訴是抱持著謹慎態度的。(A) 選項之所以不是撤銷事由,關鍵就在於它是「過失犯」。法律溫暖地規定,緩起訴前所犯之罪,必須是「故意犯」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會構成撤銷要件。法律對於「過失」行為給予了很高的寬容度,不會僅因為過去的無心之過就輕易收回被告珍貴的自新機會,這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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