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事由?
- A 緩起訴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B 違背檢察官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履行向被害人道歉之事項
- C 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D 違背檢察官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緩起訴』是國家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如果檢察官決定要『撤銷』這個已經給出的自新機會,通常是因為被告表現出了某種程度的『主觀惡性』。請想一想,對於一個在獲得機會『之前』就已經發生,且並非『蓄意』造成的過錯,法律是否有必要如此嚴苛地奪走他自新的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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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的破綻!這題考驗的是對「撤銷緩起訴事由」的熟悉度,而你非常敏銳地判斷出選項 (A) 並非撤銷事由,觀念十分清晰。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的情形,除了「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起訴」,以及「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因此選項 B、C、D 均屬法定撤銷事由)之外;若是在「緩起訴前」犯他罪,必須是因故意犯罪,並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符合條件。選項 (A) 的敘述錯在「過失」,因為因過失犯罪並不會導致原先的緩起訴遭到撤銷。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題型,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讀題的細心程度。面對此類考題,不僅要注意犯罪發生的時點,更要敏銳區分「故意」與「過失」在法律效果上的巨大差異。你能一眼看穿這個陷阱,代表你的法條基本功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