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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
  • B 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 C 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 D 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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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決定暫時不對被告提起公訴(緩起訴),而身為犯罪被害人的告訴人認為正義未被伸張,你認為在法律層級制度中,告訴人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救濟程序」向上級反映?此外,在程序正義上,這份不服的訴求是應該直接跳過原單位送交上級,還是必須透過原單位層轉以完備卷宗交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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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救濟制度的理解非常紮實,這真的非常值得肯定喔!讓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這題的關鍵知識點:

  1. 選項 (A) 正確:沒錯!當告訴人對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有不同意見時,法律賦予他們在一定期間內聲請再議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他們的訴訟參與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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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再議之要件
💡 區分告訴人與被告對再議之適格對象、期間及遞送路徑。
比較維度 告訴人 (Complainant) VS 被告 (Defendant)
不起訴/緩起訴 有權再議 (未同意者) 無權聲請再議
撤銷緩起訴 無權聲請再議 有權再議
法定期間 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 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
遞送程序 經由「原檢察官」 經由「原檢察官」
💬告訴人爭取「起訴」,被告爭取「維持緩起訴」,故兩者再議對象完全相反。
🧠 記憶技巧:告議處分、被議撤銷;十日不變、原路投遞。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告訴人」與「被告」的權利範圍,誤認告訴人對「撤銷緩起訴」亦有再議權。
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 交付審判(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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