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
- B 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 C 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 D 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若檢察官決定暫時不對被告提起公訴(緩起訴),而身為犯罪被害人的告訴人認為正義未被伸張,你認為在法律層級制度中,告訴人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救濟程序」向上級反映?此外,在程序正義上,這份不服的訴求是應該直接跳過原單位送交上級,還是必須透過原單位層轉以完備卷宗交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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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救濟制度的理解非常紮實,這真的非常值得肯定喔!讓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這題的關鍵知識點:
- 選項 (A) 正確:沒錯!當告訴人對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有不同意見時,法律賦予他們在一定期間內聲請再議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他們的訴訟參與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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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之要件
💡 區分告訴人與被告對再議之適格對象、期間及遞送路徑。
| 比較維度 | 告訴人 (Complainant) | VS | 被告 (Defendant) |
|---|---|---|---|
| 不起訴/緩起訴 | 有權再議 (未同意者) | — | 無權聲請再議 |
| 撤銷緩起訴 | 無權聲請再議 | — | 有權再議 |
| 法定期間 | 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 | — | 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 |
| 遞送程序 | 經由「原檢察官」 | — | 經由「原檢察官」 |
💬告訴人爭取「起訴」,被告爭取「維持緩起訴」,故兩者再議對象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