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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
  • B 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 C 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 D 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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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如果不服想要聲請再議,你覺得在程序上,他應該要先向「誰」提出這份聲請書呢?另外,為了避免案件狀態懸而未決,法律對於聲請的時間限制通常會如何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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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中了一個看似正確的陷阱。看到「10 日」就興奮得像看到救命稻草?選 (D) 的同學,你大概以為法律考試是在考背曆法吧?雖然現行法確實將聲請期間改為 10 日,但這題考的是你對「救濟權主體」的核心理解。選項 (C) 看到「逕向」兩個字就該打叉了,連程序要經由原檢察官遞送、而非直接跳級的基本常識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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