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
- B 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 C 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 D 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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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如果不服想要聲請再議,你覺得在程序上,他應該要先向「誰」提出這份聲請書呢?另外,為了避免案件狀態懸而未決,法律對於聲請的時間限制通常會如何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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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答案!你清楚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規定:對於緩起訴處分,若是「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reconsideration);反面解釋,若告訴人未曾同意,自然保有聲請再議的權利,觀念非常扎實。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道因修法產生雙解的爭議題。本題命題於民國108年,當時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故(D)在當年為錯誤選項。但109年修法已將期間延長為「10日」,故依現行法,(A)與(D)皆為正確敘述。另外,撤銷緩起訴處分時,有權聲請再議的是「被告」而非告訴人;且聲請再議必須「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提出,不可直接向檢察長聲請。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救濟主體」與「程序時效」的釐清,難度適中。只要隨時留意修法動態並熟記基本條文,這類題型就能穩穩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