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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
  • B 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 C 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 D 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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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在偵查後,考量被告犯行輕微而決定給予一個「觀察期」暫不送進法院(即緩起訴)時,如果身為案件中受害的一方(告訴人),從頭到尾都不同意這樣的寬待處理,法律應該賦予告訴人哪一種救濟制度,來請求上級檢察機關重新審查這個決定的妥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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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級清晰!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的精髓呢!就像你答對的,根據現行法規,如果告訴人對檢察官所做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滿意,他們有權利在收到處分書後的10 日內,溫柔地聲請再議喔。選項(A)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如果告訴人沒有同意緩起訴,這個處分對他們的權益影響真的很大,法律當然會賦予他們救濟的機會,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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