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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以聲請再議
  • B 期滿未經撤銷,如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不得再行起訴
  • C 於緩起訴前,因過失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 D 於緩起訴期間,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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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制度是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請試著思考:若要因為一個在『處分作成之前』就已經存在的舊行為,來撤銷現在這個好不容易獲得的『附帶條件機會』,法律對於該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故意蓄意,還是單純不小心)應該會要求到什麼程度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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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對了!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法律規定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的情況,若涉及「緩起訴前」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犯罪且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選項 (C) 卻寫成「過失犯罪」,這與法條規定的「故意」要件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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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起訴撤銷與救濟
💡 緩起訴撤銷事由採法定列舉制,且撤銷處分被告得聲請再議。
比較維度 撤銷緩起訴 VS 緩起訴期滿
法律效力 原處分失效 具實質確定力
後續處置 起訴或繼續偵查 原則上不得再起訴
救濟權利人 被告得聲請再議 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特殊條件 需符第253-3條事由 例外符第260條起訴
💬撤銷使程序回歸偵查起訴;期滿則保障被告不再受相同事由訴追。
🧠 記憶技巧:緩起訴:故犯受刑(起訴)或違約,方得撤銷;撤銷不服,被告再議。
⚠️ 常見陷阱:常將撤銷事由中的「故意犯罪」誤植為「過失犯罪」。法律為保障被告,僅限故意犯新罪才撤銷。
聲請再議 實質確定力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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