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以聲請再議
- B 期滿未經撤銷,如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不得再行起訴
- C 於緩起訴前,因過失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 D 於緩起訴期間,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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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制度是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請試著思考:若要因為一個在『處分作成之前』就已經存在的舊行為,來撤銷現在這個好不容易獲得的『附帶條件機會』,法律對於該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故意蓄意,還是單純不小心)應該會要求到什麼程度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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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對了!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法律規定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的情況,若涉及「緩起訴前」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犯罪且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選項 (C) 卻寫成「過失犯罪」,這與法條規定的「故意」要件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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