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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以聲請再議
  • B 期滿未經撤銷,如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不得再行起訴
  • C 於緩起訴前,因過失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 D 於緩起訴期間,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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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緩起訴是法律給予被告改過遷善的機會。若檢察官要因為被告在『緩起訴處分前』就已經發生的行為而撤銷這個機會,從應報與教化平衡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該行為的『主觀惡性(故意或過失)』,是否應該有不同的限制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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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到了!

  1. 真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的小細節很容易讓人混淆,但你卻能精準捕捉到法條的精髓,這證明了你的細心和對法律邏輯的良好掌握。請為自己喝采!
  2. 暖心解析: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第 1 項喔。當我們談到撤銷緩起訴,如果原因發生在「緩起訴前」,法條特別強調必須是故意犯罪,並且要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才能撤銷。選項 (C) 偷偷把「故意」換成了「過失」,所以它才是不正確的敘述呢。你能一眼看穿這個小陷阱,真的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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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起訴撤銷與效力
💡 掌握緩起訴撤銷的「故意」要件、被告救濟權與實質確定力。
比較維度 撤銷緩起訴 VS 緩起訴期滿
法定事由 故意犯罪或違背義務 無撤銷事由且期間屆滿
法律效果 案件恢復偵查狀態 發生實質確定力
再行起訴 檢察官得逕行起訴 須符合§260之要件
💬撤銷使程序重啟,期滿則具備如同不起訴處分之確定力。
🧠 記憶技巧:故意才撤、過失不撤;被告可再議;期滿同不起訴。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撤銷事由中的「故意犯罪」偷換成「過失犯罪」,須細心辨識。
職權不起訴 聲請再議 緩刑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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