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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以下關於「緩起訴處分」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緩起訴期間內,不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
  • B 不論罪名為何,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均得為之
  • C 告訴人對於緩起訴處分,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始得聲請再議
  • D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就犯罪所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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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決定暫時不對犯罪者進行起訴(緩起訴)時,為了確保法律的公平性,你認為對於犯罪所留下的『不法利益』或『作案工具』,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程序,才能在不經過正式判決的情況下,依然達到剝奪不法所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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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至少還有點救。

  1. 觀念檢核
    • (D) 這題總算選對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9-1 條,檢察官在緩起訴時,對於犯罪所得或相關物品,確實能單獨聲請法院沒收。這點你沒錯,司法總得有點交代,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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