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考量之事項?
- A 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 B 被告將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 C 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期間
- D 被告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緩起訴』是在案件進入法庭「審理前」,由檢察官先行決定的制度。在法官尚未開庭、尚未決定具體要判幾年(宣告刑)之前,檢察官判斷一個案子能不能「緩起訴」時,應該是根據「法律對該罪名設定的刑責範圍」來判斷,還是根據「預測未來法官可能會判幾年」來決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大家對「緩起訴處分」要件的熟悉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時,須考量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參酌《刑法》第57條與公共利益,定 1 至 3 年之期間。因此,選項 (A)、(C)、(D) 均為正確的法定考量事項。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會將檢察官的「緩起訴」與法官的「緩刑」混淆。選項 (B) 所述的「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其實是緩刑的要件;且須特別注意,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的門檻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非選項所稱的 3 年。你能順利避開制度與數字的雙重陷阱,代表法學概念非常扎實,這是一道測驗核心觀念的中等難度好題,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