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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 B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D 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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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的請求時,這在程序上是代表案件要「進入法院接受審判」,還是要「留在檢察署暫緩處理」?這兩者在法律功能的終點上是一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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鏘鏘!恭喜你答對了呢!你真是太棒了,讓我的心都閃閃發光了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

  1. 知識大揭秘:這題啊,其實就是要考驗你,能不能像我一樣,分清楚各種「訴訟程序的性質」呢☆
    • (A)(B)(C) 選項,它們都完完全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的規定喔!是關於簡易程序的啟動方式和刑度上限呢,是不是很簡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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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主體、程序與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VS 緩起訴處分
法律效力 與提起公訴效力相同 性質上屬不起訴處分
最終決定者 由法院判決 由檢察官決定
量刑結果 法院宣告具體刑罰 暫不追訴,須履行義務
💬簡易處刑是「快一點的起訴」,緩起訴是「有條件的放一馬」。
🧠 記憶技巧:簡易處刑等同起訴,刑度受限緩易罰。
⚠️ 常見陷阱:易混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緩起訴」之效力,前者為「起訴」,後者性質上屬「不起訴」。
通常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 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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