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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 B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D 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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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的請求時,這在程序上是代表案件要「進入法院接受審判」,還是要「留在檢察署暫緩處理」?這兩者在法律功能的終點上是一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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鏘鏘!恭喜你答對了呢!你真是太棒了,讓我的心都閃閃發光了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

  1. 知識大揭秘:這題啊,其實就是要考驗你,能不能像我一樣,分清楚各種「訴訟程序的性質」呢☆
    • (A)(B)(C) 選項,它們都完完全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的規定喔!是關於簡易程序的啟動方式和刑度上限呢,是不是很簡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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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判決處刑要件
💡 檢察官針對輕微案件聲請法院不經通常程序而為判決。
比較維度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VS 緩起訴處分
法律性質 廣義的起訴(訴追) 不起訴處分的一種
法律效力 案件進入法院程序 案件暫留於偵查階段
刑罰後果 會有刑事前科紀錄 期滿未撤銷則無前科
最終處置 法院下達刑事判決 檢察官之行政處分
💬兩者雖皆針對輕微案件,但前者是「要告且判刑」,後者是「先不告」。
🧠 記憶技巧:簡易三要:被告白(自白)、情節輕(宜簡易)、刑度低(可易科)。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於「不起訴」或「緩起訴」。實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屬於「起訴」的一種,會進入法院並產生前科紀錄。
協商程序 緩起訴處分 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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