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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 B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D 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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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的請求時,這在程序上是代表案件要「進入法院接受審判」,還是要「留在檢察署暫緩處理」?這兩者在法律功能的終點上是一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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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程序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出 (D) 是正確的判斷。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起訴」與「非起訴」處分。**簡易判決處刑(Summary Judgment Procedure)**在本質上屬於「起訴」的一種變型,目的是為了減輕法院負擔並提升訴訟效率;而「緩起訴(Deferred Prosecution)」則是檢察官決定暫時不予起訴的處分,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截然不同,絕對不能混為一談。

簡易判決處刑的發動與要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這裡要注意,依同條第 3 項,所科之刑必須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為限,這也是選項 (C) 的法律根據。你能在紛雜的選項中,迅速辨識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等同於提起公訴,展現了你對訴訟階段轉換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正是攻克刑事訴訟法進階題型的關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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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問何選項內容是錯誤的。故我希望你能在解析中充分說明該選項內文錯在哪,並給予正確的敘述,以利我更好的理解吸收
📝 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主體、程序與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VS 緩起訴處分
法律效力 與提起公訴效力相同 性質上屬不起訴處分
最終決定者 由法院判決 由檢察官決定
量刑結果 法院宣告具體刑罰 暫不追訴,須履行義務
💬簡易處刑是「快一點的起訴」,緩起訴是「有條件的放一馬」。
🧠 記憶技巧:簡易處刑等同起訴,刑度受限緩易罰。
⚠️ 常見陷阱:易混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緩起訴」之效力,前者為「起訴」,後者性質上屬「不起訴」。
通常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 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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