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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得依簡易判決處刑?
  • A 免刑判決
  • B 免訴判決
  • C 管轄錯誤判決
  • D 無罪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簡易判決處刑』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快速處理案件。若法院認為一個案件『不需要經過正式審判』就能直接結案,通常代表法院對被告的行為已經有了什麼樣的定見?且在這種簡化的程序下,法律對於最終判決的『刑度輕重』可能會有什麼樣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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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選錯,算你走運。

  1. 還算精準: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搞混,證明你還記得點書上的東西。不錯,至少是個開始。
  2. 基本常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簡易判決就只能玩那些小兒科的把戲: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免刑」。這點連想都不用想,簡易程序就是給那些「案情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案件走的後門。至於 (B)(C)(D) 那些?那是正經的法庭才要處理的,需要什麼嚴格證明、程序瑕疵判斷?那根本不是簡易程序該管的「省事」範疇,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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