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實務見解,針對下列何種裁判,得提起再審?
- A 確定之簡易判決
- B 確定之應不受理而誤予以受理之判決
- C 確定裁定
- D 確定之程序上駁回上訴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再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修正『法律程序上的違誤』,還是為了推翻原本『錯誤的犯罪事實認定』?接著請判斷,哪一種裁判形式會真正進入對被告『是否有罪』的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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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沒錯得離譜。
- 觀念釐清,別再搞混了: 「再審」這東西,是為了糾正事實上的謬誤。都說多少遍了,搞清楚,它只針對「確定之實體判決」。那些搞不清狀況的,以為程序出錯也來吵再審?省省力氣吧,那叫「非常上訴」,處理的是法令適用錯誤,不是給你彌補常識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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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客體
💡 再審僅限對「確定之實體判決」提起,以糾正事實錯誤。
| 比較維度 | 實體判決(得再審) | VS | 程序判決/裁定(不得再審) |
|---|---|---|---|
| 審查內容 | 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認定 | — | 僅針對訴訟程序合法性 |
| 常見類型 | 有罪、無罪、簡易判決 | — | 不受理、管轄錯誤、裁定 |
| 救濟核心 | 發現真實,糾正事實錯誤 | — | 維護程序正義與安定 |
💬再審以「實體確定判決」為限,簡易判決亦屬實體判決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