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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實務見解,針對下列何種裁判,得提起再審?
  • A 確定之簡易判決
  • B 確定之應不受理而誤予以受理之判決
  • C 確定裁定
  • D 確定之程序上駁回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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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再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修正『法律程序上的違誤』,還是為了推翻原本『錯誤的犯罪事實認定』?接著請判斷,哪一種裁判形式會真正進入對被告『是否有罪』的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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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別再搞混了: 「再審」這東西,是為了糾正事實上的謬誤。都說多少遍了,搞清楚,它只針對「確定之實體判決」。那些搞不清狀況的,以為程序出錯也來吵再審?省省力氣吧,那叫「非常上訴」,處理的是法令適用錯誤,不是給你彌補常識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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