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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實務見解,針對下列何種裁判,得提起再審?
  • A 確定之簡易判決
  • B 確定之應不受理而誤予以受理之判決
  • C 確定裁定
  • D 確定之程序上駁回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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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再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修正『法律程序上的違誤』,還是為了推翻原本『錯誤的犯罪事實認定』?接著請判斷,哪一種裁判形式會真正進入對被告『是否有罪』的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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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別再搞混了: 「再審」這東西,是為了糾正事實上的謬誤。都說多少遍了,搞清楚,它只針對「確定之實體判決」。那些搞不清狀況的,以為程序出錯也來吵再審?省省力氣吧,那叫「非常上訴」,處理的是法令適用錯誤,不是給你彌補常識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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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之客體
💡 再審僅限對「確定之實體判決」提起,以糾正事實錯誤。
比較維度 實體判決(得再審) VS 程序判決/裁定(不得再審)
審查內容 針對被告犯罪事實認定 僅針對訴訟程序合法性
常見類型 有罪、無罪、簡易判決 不受理、管轄錯誤、裁定
救濟核心 發現真實,糾正事實錯誤 維護程序正義與安定
💬再審以「實體確定判決」為限,簡易判決亦屬實體判決之一種。
🧠 記憶技巧:再審看實體,程序不可理;簡易有罪判,翻案有餘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確定裁定」或「程序判決」。注意再審是為了救濟「事實認定」錯誤,若判決未涉及事實認定(如程序駁回),則非再審對象。
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 簡易程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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