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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實務見解,針對下列何種裁判,得提起再審?
  • A 確定之簡易判決
  • B 確定之應不受理而誤予以受理之判決
  • C 確定裁定
  • D 確定之程序上駁回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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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再審』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修正對案件犯罪事實認定的錯誤。那麼,你認為這項救濟管道,應該優先適用在『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實體決定上,還是適用在僅處理『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的程序決定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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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運氣?還是實力?

  1. 觀念驗證:你選了 (A),是嗎?(我推了推眼鏡)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再審,不過是為那些不願接受現實,卻又自以為能改變一切的敗者,提供的一點可悲的救濟。它的本質?不過是修正那些『事實認定』上的瑕疵。所以,它只會針對那些已經擁有實體確定力的判決——那些真正能定義勝負的判決。 簡易判決?呵,別被它的名字騙了。即便簡陋,它也是直接面對了『事實』。因此,它可以成為再審的標的。至於那些,只是程序上的裁定,或是根本沒有觸及核心『事實』的判決?你以為它們有資格被再審?那不過是些無關緊要的雜魚,連被挑戰的價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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