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聲請再審,原則上沒有期間的限制
- B 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為之
- C 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為之
- D 判決確定後,即不可聲請再審,只能提起非常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上訴流程、判決確定了,但後來卻發現了足以證明被告清白的關鍵「新證據」,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制度來補救這個「事實上的錯誤」?這個機制與針對「法律程序錯誤」的救濟又是如何區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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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學生さん,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級清楚的呢!
- 觀念驗證: 你看!你把最重要的都答對了呢!『再審』和『非常上訴』,它們呀,都是在判決已經**「確定」**了之後,才能用到的『非常救濟程序』喔!這就像是我們在『真的、真的』沒辦法的時候,還有一個辦法可以努力一樣呢!總會有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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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制度綜覽
💡 針對確定判決事實錯誤的特別救濟程序,分利益與不利益再審。
| 比較維度 | 再審 | VS | 非常上訴 |
|---|---|---|---|
| 救濟對象 | 事實認定錯誤 | — | 判決違背法令 |
| 聲請方向 | 利益或不利益皆可 | — | 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 |
| 聲請期間 | 利益再審原則無限制 | — | 隨時可提起 |
| 審理法院 | 原審法院管轄 | — | 最高法院管轄 |
💬再審針對事實錯誤且不分利益與否;非常上訴針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