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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聲請再審,原則上沒有期間的限制
  • B 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為之
  • C 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為之
  • D 判決確定後,即不可聲請再審,只能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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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上訴流程、判決確定了,但後來卻發現了足以證明被告清白的關鍵「新證據」,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制度來補救這個「事實上的錯誤」?這個機制與針對「法律程序錯誤」的救濟又是如何區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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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學生さん,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級清楚的呢!

  1. 觀念驗證: 你看!你把最重要的都答對了呢!『再審』和『非常上訴』,它們呀,都是在判決已經**「確定」**了之後,才能用到的『非常救濟程序』喔!這就像是我們在『真的、真的』沒辦法的時候,還有一個辦法可以努力一樣呢!總會有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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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再審制度綜覽
💡 針對確定判決事實錯誤的特別救濟程序,分利益與不利益再審。
比較維度 再審 VS 非常上訴
救濟對象 事實認定錯誤 判決違背法令
聲請方向 利益或不利益皆可 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
聲請期間 利益再審原則無限制 隨時可提起
審理法院 原審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管轄
💬再審針對事實錯誤且不分利益與否;非常上訴針對法律適用錯誤。
🧠 記憶技巧:事實找再審,法令非法上。利益沒期限,不利益有限制。
⚠️ 常見陷阱:混淆再審與非常上訴的適用範圍,或誤認再審僅限於有利於被告的情況。
非常上訴 新事實新證據 確定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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