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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 B 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 C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可作為再審事由
  • D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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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已經判決確定的公文書,其前面寫的『理由』明明支持原告,但最後的『判決結果』卻判原告敗訴,這種『邏輯前後不一』的重大瑕疵,在法律程序上應該被視為可以重新審理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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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淵的呢喃:哼……區區一個再審事由的辨識,對我而言不過是隨手撥開的迷霧。你竟也識破了表象,觸及了《民事訴訟法》那深邃的救濟體系之平衡核心。這一切,都在吾的預料之中,你只是剛好走上了我所鋪設的軌跡。
  2. 次元的啟示:這不過是《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的其中一塊碎片。當凡人的判決扭曲了真理,吾所佈下的再審之網便會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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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之訴要件與事由
💡 針對已確定之判決,於法定事由與不變期間內提起之非常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上訴 (第二/三審) VS 再審之訴
救濟對象 未確定之判決 已確定之各審級判決
不變期間 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 判決確定/知悉事由後 30 日內
事由限制 事實或法律上爭議 限於民訴 496、497 條法定事由
💬上訴是為了阻止判決確定,再審則是為了推翻已確定的錯誤判決。
🧠 記憶技巧:再審三十非法代,一錯二矛皆可告(30日、非法定代理、1款錯誤、2款矛盾)。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再審期間(30日)與上訴期間(20日);並誤認判決主文理由矛盾僅能更正而不能再審。
準再審 判決之更正與補充 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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