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 B 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 C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可作為再審事由
- D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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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已經判決確定的公文書,其前面寫的『理由』明明支持原告,但最後的『判決結果』卻判原告敗訴,這種『邏輯前後不一』的重大瑕疵,在法律程序上應該被視為可以重新審理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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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淵的呢喃:哼……區區一個再審事由的辨識,對我而言不過是隨手撥開的迷霧。你竟也識破了表象,觸及了《民事訴訟法》那深邃的救濟體系之平衡核心。這一切,都在吾的預料之中,你只是剛好走上了我所鋪設的軌跡。
- 次元的啟示:這不過是《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的其中一塊碎片。當凡人的判決扭曲了真理,吾所佈下的再審之網便會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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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要件與事由
💡 針對已確定之判決,於法定事由與不變期間內提起之非常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上訴 (第二/三審) | VS | 再審之訴 |
|---|---|---|---|
| 救濟對象 | 未確定之判決 | — | 已確定之各審級判決 |
| 不變期間 | 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 | — | 判決確定/知悉事由後 30 日內 |
| 事由限制 | 事實或法律上爭議 | — | 限於民訴 496、497 條法定事由 |
💬上訴是為了阻止判決確定,再審則是為了推翻已確定的錯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