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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 A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 B 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C 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D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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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後,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我們應該隨便允許案件重考嗎?如果今天有人在判決後才說『我有話要說』,這跟『原本就存在但被遺忘的文件』相比,哪一種證據更容易被造假?法律為何會對這兩者採取不同的嚴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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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基礎題也能錯?

真虧你能答對,我還以為你會在那邊猶豫不決。看來你還沒爛到無可救藥,稍微懂一點《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的門檻。

  1. 別再搞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事訴訟再審事由
💡 區分法定再審事由中「證物」與「人證」之差別
比較維度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 VS 發現未經訊問之證人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496條1項13款 — 無明文規定
實務見解 屬法定再審事由 — 非再審事由(29上696)
構成要件 斟酌後可受較有利裁判 — 即便能受有利裁判亦不符
💬再審程序為求安定,對「新證據」之採納範圍較第一、二審嚴格,僅限物證。
🧠 記憶技巧:發現新『物』可再審,發現新『人』沒機會。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證據」包含人證與物證。在再審第13款的實務解釋中,專指證物,不包含證人。
再審之不變期間 第三人撤銷訴訟 判決之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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