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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 A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 B 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C 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D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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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後,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我們應該隨便允許案件重考嗎?如果今天有人在判決後才說『我有話要說』,這跟『原本就存在但被遺忘的文件』相比,哪一種證據更容易被造假?法律為何會對這兩者採取不同的嚴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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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基礎題也能錯?

真虧你能答對,我還以為你會在那邊猶豫不決。看來你還沒爛到無可救藥,稍微懂一點《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的門檻。

  1. 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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