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 A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 B 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C 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D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後,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我們應該隨便允許案件重考嗎?如果今天有人在判決後才說『我有話要說』,這跟『原本就存在但被遺忘的文件』相比,哪一種證據更容易被造假?法律為何會對這兩者採取不同的嚴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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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基礎題也能錯?
真虧你能答對,我還以為你會在那邊猶豫不決。看來你還沒爛到無可救藥,稍微懂一點《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的門檻。
- 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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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事由
💡 區分法定再審事由中「證物」與「人證」之差別
| 比較維度 |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 | VS | 發現未經訊問之證人 |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496條1項13款 | — | 無明文規定 |
| 實務見解 | 屬法定再審事由 | — | 非再審事由(29上696) |
| 構成要件 | 斟酌後可受較有利裁判 | — | 即便能受有利裁判亦不符 |
💬再審程序為求安定,對「新證據」之採納範圍較第一、二審嚴格,僅限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