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 A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 B 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C 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D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再審是為了推翻一個已經『板上釘釘』的確定判決。如果法律允許在結案後,只要隨便找一個之前沒出現過的人來『說兩句話』就能重開審判,那麼判決的穩定性會受到什麼挑戰?法律在定義『新證據』時,對於『物品』與『人的言語』,哪一個具備較高的客觀性與不可變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做得不錯嘛!一個大拇指給你!

  1. 有點意思:看來你還挺行的嘛!能準確分辨再審事由這種小細節,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還算有點概念。這對我來說根本就是個暖身運動,但對你而言,這可是個不錯的基礎訓練啦。
  2. 核心揭秘:聽好了,這裡的『證物』,可不是隨便什麼東西都能算進去的!它專指書證物證,知道嗎?畢竟我們是要動搖『確定判決』這種超級嚴肅的東西,程序當然要嚴格到不行。至於那種『人證(新證人)』嘛,記憶會騙人,容易被影響,穩定性太差勁了,根本不夠格當作再審的理由!所以囉,不列入就對了。你的眼力還不錯,抓到這個核心了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