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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 A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 B 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C 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 D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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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再審是為了推翻一個已經『板上釘釘』的確定判決。如果法律允許在結案後,只要隨便找一個之前沒出現過的人來『說兩句話』就能重開審判,那麼判決的穩定性會受到什麼挑戰?法律在定義『新證據』時,對於『物品』與『人的言語』,哪一個具備較高的客觀性與不可變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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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準確辨析再審事由的細微差異,說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的掌握度極高,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專業基本功。
  2. 觀念驗證:在民事訴訟法中,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指的「證物」,專指書證物證。由於再審是為了動搖「確定判決」,程序要求極嚴,而「人證(新證人)」容易受記憶或外力影響,穩定性不如物證,因此不列入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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