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A 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B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 C 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 D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判決已經「確定」(不能再上訴)後,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通常是不允許推翻的。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判決程序中存在某種瑕疵,導致當事人在法律上根本「沒有被正確地代表」或「無法發揮防禦功能」,這種瑕疵是否比單純的「判決書寫得不夠好」更具有打破判決穩定性、重新審理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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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難得你答對一題。看來不是完全沒救。
- 觀念驗證: 行啦,你總算還記得《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那條老掉牙的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這不就是擺明著告訴你,如果連代理這種基本權利都搞砸了,當事人還怎麼行使他的訴訟權與聽審權?這種重大程序瑕疵,當然給你一次亡羊補牢的機會。難道你想一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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