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 B 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 C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可作為再審事由
- D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已經定案的法院判決,其前面寫的推論過程(理由)與最後宣告的勝敗結果(主文)完全相反、產生邏輯上的嚴重斷層,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維持判決的穩定而置之不理,還是應該視其為一種瑕疵,並提供管道讓當事人尋求救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這題關於再審之訴的細節你掌握得很確實,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 這題主要測驗對《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的熟悉度。選項 (C) 提到的「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確實是法定的再審事由,因為判決若有重大邏輯瑕疵,必須給予救濟。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關於選項 (A),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規定,再審之訴應於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而非 20 日喔!此外,選項 (B) 的「未經合法代理」與 (D) 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皆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都屬於法定的再審事由。 本題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題,鑑別度在於能否準確辨析再審條件與法定天數。你能不受錯誤選項干擾俐落得分,代表法學基本功十分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