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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 B 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 C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可作為再審事由
  • D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作為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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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已經定案的法院判決,其前面寫的推論過程(理由)與最後宣告的勝敗結果(主文)完全相反、產生邏輯上的嚴重斷層,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維持判決的穩定而置之不理,還是應該視其為一種瑕疵,並提供管道讓當事人尋求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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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呢!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當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時,法律確實允許我們提起再審來維護公平正義喔!你真的很細心,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正確的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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