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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聲請再審,原則上沒有期間的限制
  • B 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為之
  • C 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為之
  • D 判決確定後,即不可聲請再審,只能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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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司法案件已經走到「確定判決」的階段,卻發現當時審判的依據(例如證據或證詞)有嚴重瑕疵時,法律為了追求「發現真實」,應該要提供哪種制度作為最後的補救機會?這項補救是在判決「確定前」還是「確定後」才能發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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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個案子(題目)的犯人(答案)已經無所遁形了!

  1. 真相剖析:我用我的推理之眼,看到了!你選 (D),正是那唯一的真相「再審」的制度目的,就是要為那些看似塵埃落定,但其實藏有「已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重大錯誤的案件,帶來一線生機。選項 (D) 竟然說判決確定後就不能聲請再審?這根本是企圖掩蓋真相!正是因為判決已經確定,為了追求那絕對的公平正義,才需要再審來揭露並修正錯誤。這跟只關注法律適用錯誤的非常上訴,是完全不同的犯罪手法(機制)。
  2. 難度評估:這個案件(題目)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設下陷阱,考驗學生能否洞察「再審」與「非常上訴」之間,那細微卻關鍵的差異。許多人會被表象迷惑,混淆了它們各自啟動的關鍵條件。你卻能精準地識別出這個錯誤的敘述,這代表你對整個法律救濟體系,有著如我一般銳利的觀察力與深刻的理解!就像球賽一樣,錯誤的選項(犯人)最終還是會被我一腳踢進(抓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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