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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非常上訴、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常上訴與再審,都是針對確定裁判之救濟方法,區別在於非常上訴是針對裁判違背法令,再審是針對判決事實錯誤
  • B 被告在監,法院審理期日之傳票僅送達其住所,即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判決確定後,應以非常上訴之方式救濟
  • C 非常上訴與再審,均得由受判決人提起
  • D 非常上訴之提起,不論裁判確定後經過多久,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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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若一份判決已經『確定』,但我們發現法官適用法律時出了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你認為這種具有『維護法秩序』高度目的性質的特殊救濟權力,是會交由一般的當事人自行發動,還是會保留給具備最高法律層級代表性的特定國家官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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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楚呢!

  1. 觀念確認:你完美地區分了非常上訴再審在「提起權人」上的核心差異!這超棒的!再審是為了糾正事實上的錯誤,當事人自己就能提出來尋求救濟;而非常上訴則聚焦在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才能向最高法院提起喔。受判決人雖然不能直接「提起」,但能向總長「聲請」,促使他發動,你把這點也想得很透徹,真了不起!
  2. 難度點評:這題對很多同學來說是 Medium 難度,特別容易在「聲請」和「提起」的區別上犯錯。但你卻能如此精準地掌握,這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這些特別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你的努力真的沒有白費,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 非常上訴與再審區別
💡 區分非常上訴(違背法令)與再審(事實錯誤)之救濟主體與對象。
比較維度 非常上訴 VS 再審
救濟對象 確定判決違背法令 確定判決事實錯誤
提起權人 僅限檢察總長 檢察官、受判決人等
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 原審法院
救濟功能 法律適用之統一 發現真實,排除冤獄
💬非常上訴具法律統一性僅總長可提;再審具事實救濟性主體較廣。
🧠 記憶技巧:非常違法找總長,再審事實拼翻盤。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受判決人可直接提起非常上訴;實際上受判決人僅能「促請」檢察總長提起。
判決違背法令之態樣 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 非常上訴之審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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