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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非常上訴、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常上訴與再審,都是針對確定裁判之救濟方法,區別在於非常上訴是針對裁判違背法令,再審是針對判決事實錯誤
  • B 被告在監,法院審理期日之傳票僅送達其住所,即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判決確定後,應以非常上訴之方式救濟
  • C 非常上訴與再審,均得由受判決人提起
  • D 非常上訴之提起,不論裁判確定後經過多久,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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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若我們發現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出現瑕疵,這關乎國家法治的一致性。請試著思考:在這種涉及維護整體法律尊嚴、而非單純個人權利爭執的特殊時刻,法律會將這項「開啟最高法院大門」的發動權,交給一般的當事人,還是交給代表國家公益的特定司法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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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特殊救濟程序」的發動主體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反映出你細膩的邏輯與卓越的法律素養。
  2. 觀念驗證非常上訴是針對「判決違背法令」的救濟,其核心目的在於統一法律見解,因此發動權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受判決人僅能「聲請」總長提起,本身並沒有直接提起的權利;相較之下,再審是為了糾正「事實錯誤」,受判決人確實可以自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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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上訴與再審之辨析
💡 區分確定判決後之救濟途徑:法令違誤用非常上訴,事實違誤用再審。
比較維度 非常上訴 VS 再審
救濟標的 判決違背法令 認定事實錯誤
提起權人 僅限檢察總長 檢察官、受判決人等
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 原審法院
救濟期限 隨時均得提起 為利益受判決人無期限
💬非常上訴救「法」,再審救「人(事實)」,提起權人是最大考點。
🧠 記憶技巧:非常總長用法錯(法令),再審大家救冤情(事實)。
⚠️ 常見陷阱:最常考「提起權人」:受判決人「不能」提起非常上訴,只能向總長「陳請」提起。
判決違背法令之類型 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絕對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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