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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再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再審之理由之一
  • B 再審之訴,非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 C 再審之訴乃係對於未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 D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 自送達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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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且無法再上訴了,但事後卻發現當時法官賴以判斷是非的核心證據,竟然是有人故意捏造出來的。在追求「判決安定性」與「發現真實」的拉鋸中,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來修正這種明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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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民事訴訟法的「再審」制度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再審是一種針對「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選項 (A) 正確,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若判決基礎的證物是偽造或變造的,將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故列為法定再審事由。其他選項錯誤在於:(B) 採專屬管轄;(C) 針對已確定判決;(D) 不變期間應為 30 日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它綜合考查了再審的管轄、對象、期間與事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再審」與「上訴」的差異,以及是否記熟了特定的法定不變期間,是法學緒論與訴訟法中的經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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