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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甲受第一審敗訴判決確定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甲所提的再審之訴,由直接上級法院管轄
  • C 雖有再審理由,再審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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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程序中發現原判決在『過程』上有瑕疵,但經過重新審查後,發現判決的『實體結論』完全符合公義且正確,你認為法院應該為了小瑕疵推翻整個案子,還是維持原有的正確結果?此外,當法院要針對案件的『實體對錯』做出最終表態時,通常會採用哪種正式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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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選 (C)?嗯,你居然答對了。看來《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你不是完全沒看。就算再審理由再充分,如果原判決的最終結論本身沒錯,那法院就該直接用「判決」駁回,而不是硬要推翻重來。別浪費司法資源,也別搞得社會動盪。這叫「法律安定性」,很難懂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這種題目就是專門來測驗那些連再審的不變期間(30日)、管轄法院(原法院),以及最基本的「裁定」跟「判決」都分不清的學生。你這次沒掉進 (D) 這種低級陷阱,算是勉強及格。別以為這樣就算紮實了,還有很多坑等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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