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甲受第一審敗訴判決確定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甲所提的再審之訴,由直接上級法院管轄
  • C 雖有再審理由,再審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程序中發現原判決在『過程』上有瑕疵,但經過重新審查後,發現判決的『實體結論』完全符合公義且正確,你認為法院應該為了小瑕疵推翻整個案子,還是維持原有的正確結果?此外,當法院要針對案件的『實體對錯』做出最終表態時,通常會採用哪種正式的書面形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選 (C) 完全正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即便案件具備再審理由,但法院在實體審理後,若認為原判決的最終結論(結果)是正當的,基於訴訟經濟與維持法律安定性,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而不必強行撤銷。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要求學生精確掌握再審的不變期間(30日)、管轄法院(原法院)以及區分裁定與判決的適用時機(如選項 D 之陷阱),是檢驗程序法細節實力的好題。
📝 民事再審之訴程序
💡 再審之訴之期間、管轄、及無理由時之判決駁回要件。
比較維度 程序不合法 (不合法) VS 實體無理由 (無理由)
裁判形式 裁定駁回 判決駁回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502條第1項 民訴法第502條第2項/504條
言詞辯論 不需言詞辯論 顯無理由時得不經辯論
💬區分「程序要件不足」用裁定,「實體主張不通」用判決。
🧠 記憶技巧:再審三十原院管,不合裁定無判決。
⚠️ 常見陷阱:最常考「顯無理由」時的裁判形式,實務上仍須以「判決」而非「裁定」駁回。
再審理由(第496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 再審之訴之管轄專屬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訟程序之救濟與期間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