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甲受第一審敗訴判決確定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甲所提的再審之訴,由直接上級法院管轄
- C 雖有再審理由,再審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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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程序中發現原判決在『過程』上有瑕疵,但經過重新審查後,發現判決的『實體結論』完全符合公義且正確,你認為法院應該為了小瑕疵推翻整個案子,還是維持原有的正確結果?此外,當法院要針對案件的『實體對錯』做出最終表態時,通常會採用哪種正式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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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選 (C) 完全正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即便案件具備再審理由,但法院在實體審理後,若認為原判決的最終結論(結果)是正當的,基於訴訟經濟與維持法律安定性,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而不必強行撤銷。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要求學生精確掌握再審的不變期間(30日)、管轄法院(原法院)以及區分裁定與判決的適用時機(如選項 D 之陷阱),是檢驗程序法細節實力的好題。
民事再審之訴程序
💡 再審之訴之期間、管轄、及無理由時之判決駁回要件。
| 比較維度 | 程序不合法 (不合法) | VS | 實體無理由 (無理由) |
|---|---|---|---|
| 裁判形式 | 裁定駁回 | — | 判決駁回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502條第1項 | — | 民訴法第502條第2項/504條 |
| 言詞辯論 | 不需言詞辯論 | — | 顯無理由時得不經辯論 |
💬區分「程序要件不足」用裁定,「實體主張不通」用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