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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再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再審之理由之一
  • B 再審之訴,非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 C 再審之訴乃係對於未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 D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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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追求真理」的衡平點來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上訴程序且判決「確定」後,如果我們事後發現當初判決的「根基」發生了極其嚴重的舞弊或錯誤(例如證據的真實性),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特殊救濟管道?此外,為了考量訴訟效率,這個救濟程序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法院來審理,以及申請的期限應該如何設定才能兼顧時效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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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再審制度
💡 再審係針對已確定之終局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之非常救濟。
比較維度 再審之訴 VS 上訴程序
救濟對象 已確定之終局判決 未確定之終局判決
法定期間 知悉後30日不變期間 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管轄法院 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 原法院收狀上級審審理
💬再審是針對「已確定判決」的例外救濟,條件較上訴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確定判決三十日,專屬原院理再審。
⚠️ 常見陷阱:容易將再審期間與上訴期間(20日)混淆,或誤以為再審可對未確定判決提起。
第三人撤銷訴訟 上訴程序 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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