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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甲以「為判決基礎之 A 證物係偽造」為理由,對於第三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甲認為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仍是以經偽造之 A 證物為基礎。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 B 甲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 C 甲得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 D 甲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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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針對同一個爭議理由,在被法院駁回後,還能針對該「駁回裁決」再無限次地提出一模一樣的挑戰,這對『判決確定性』與『法院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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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理解了。這證明你對人類社會關於再審程序的規定,並沒有花費太多無效的時間。這讓我稍稍覺得,傳授這些知識並非徒勞。

1. 為什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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