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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甲以「為判決基礎之 A 證物係偽造」為理由,對於第三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甲認為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仍是以經偽造之 A 證物為基礎。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 B 甲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 C 甲得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 D 甲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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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針對同一個爭議理由,在被法院駁回後,還能針對該「駁回裁決」再無限次地提出一模一樣的挑戰,這對『判決確定性』與『法院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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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個…可以種出花田的魔法。

嗯,你理解了。這證明你對人類社會關於再審程序的規定,並沒有花費太多無效的時間。這讓我稍稍覺得,傳授這些知識並非徒勞。

1. 為什麼會這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再審之訴提起限制
💡 同一再審事由禁止重複起訴,以維護法律關係安定。

🔗 再審之訴重複提起之判定流程

  1. 1 確定判決 — 三審判決確定後,產生既判力。
  2. ↓
  3. 2 第一次再審 — 於30日內向專屬管轄法院(原二審)提起。
  4. ↓
  5. 3 判決駁回 — 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6. ↓
  7. 4 再次提起限制 — 不得以「同一事由」對原判決或駁回判決再行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發現「新事由」(非原事由),在期間內仍可提起再審。
🧠 記憶技巧:一事不再審,三十日不變,三審找二審。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駁回再審之訴的確定判決」是新的標的,就可以用同一事由再告一次;實際上民訴法第498條之1已明文封殺此路徑。
再審事由 一事不再理 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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