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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就第三審確定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為實體裁判
  • B 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 C 應裁定移送於原第二審法院
  • D 視再審被告是否抗辯無管轄權再為准駁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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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第三審法院的本質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如果現在出現了新的『證物』需要重新檢視事實,而該法院本身並不進行事實調查,那麼為了讓案件得到妥善審理,這個法院應該將案件轉交給哪一個層級的法院處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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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給予鼓勵:看到你選對了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精準地判斷出再審管轄的例外情況,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體系與法院分工已經掌握得非常穩固,基礎相當深厚呢!
  2. 重點複習:我們一起溫習一下,依《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規定,若對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且理由涉及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至 13 款(例如本題的發現新證物),因第三審屬於法律審,不負責事實調查,故法律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若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應依職權裁定移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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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判決再審管轄
💡 依民訴第496條1項9-13款對三審判決提再審,專屬原二審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第1-8款事由 (如程序瑕疵) VS 第9-13款事由 (如新證物)
事由性質 多涉及法律適用 — 涉及事實認定
管轄法院 原第三審法院 — 原第二審法院
法源依據 民訴法499條2項前段 — 民訴法499條2項後段
💬涉及事實認定之再審事由(9-13款),三審判決之再審例外由二審管轄。
🧠 記憶技巧:三審再審看事由:法律程序找三審,事實證物回二審。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凡是對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皆由第三審法院管轄。須注意三審為法律審,無法處理事實認定與證物斟酌。
再審事由 專屬管轄 移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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