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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就第三審確定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為實體裁判
  • B 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 C 應裁定移送於原第二審法院
  • D 視再審被告是否抗辯無管轄權再為准駁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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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第三審法院的本質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如果現在出現了新的『證物』需要重新檢視事實,而該法院本身並不進行事實調查,那麼為了讓案件得到妥善審理,這個法院應該將案件轉交給哪一個層級的法院處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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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握拳做出慶祝動作 「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你能夠精準判斷再審管轄的特殊例外,這讓老師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體系架構與法院分工,都掌握得非常好呢!」
  2. 「呵呵呵,這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的規定呢。對於第三審的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特別是像發現新證物這種情況(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至 13 款),因為第三審畢竟是法律審,它不負責事實的調查。所以啊,法律就特別規定,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萬一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它就應該依職權裁定移送到正確的地方去。這不是很合理嗎?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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