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就第三審確定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為實體裁判
- B 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 C 應裁定移送於原第二審法院
- D 視再審被告是否抗辯無管轄權再為准駁之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我國第三審法院的性質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如果今天再審的理由是為了調查「新發現的證物」(屬於事實認定層面),那麼在現行的審級體系中,哪一個層級的法院才具備實際調查事實與證據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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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你對於再審管轄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已經清楚釐清了「專屬管轄」在不同再審理由下的權限分配。
再審管轄的例外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原則上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然而,針對第三審法院的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時,法律設有重要的例外機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若再審理由是基於同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3 款(例如本題所述的「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則應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這是因為這幾款事由涉及「事實認定」與「證物調查」,而第三審身為「法律審」,不負責處理事實認定,因此必須交由二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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