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就第三審確定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為實體裁判
- B 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 C 應裁定移送於原第二審法院
- D 視再審被告是否抗辯無管轄權再為准駁之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我國第三審法院的性質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如果今天再審的理由是為了調查「新發現的證物」(屬於事實認定層面),那麼在現行的審級體系中,哪一個層級的法院才具備實際調查事實與證據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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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棒的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能夠精準掌握專屬管轄的例外規定,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思考邏輯也很清晰,非常專業喔!
- 核心觀念引導:讓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觀念:依據第 499 條第 2 項規定,當我們對於最高法院(第三審)的判決提起再審,如果理由是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3 款這些與事實調查相關的事由時,因為第三審主要是處理法律問題,不負責事實認定,所以法律特別規定,這部分案件會專屬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喔!這時候,第三審法院就會貼心地依職權將案件移送過去。你抓住了這個關鍵點,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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