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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A 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B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 C 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 D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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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流程、判決也「確定」了,法律為了維持安定性,通常不允許隨意翻案。但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例如:當事人根本沒有真正參與到訴訟程序中),我們會認為這份判決的「正當性」有重大汙點,而必須破例給予重新審判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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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再審之訴」是對已確定判決的特殊救濟管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屬於嚴重的程序瑕疵,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與聽審權,因此法律允許以此提起再審。而選項 (A)、(C) 雖是上訴三審的事由,但判決確定後通常不得以此救濟;(D) 則是提起再審的消極限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上訴理由」與「再審事由」的界限,這需要對程序法的體系有整體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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