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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A 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B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 C 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 D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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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流程、判決也「確定」了,法律為了維持安定性,通常不允許隨意翻案。但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例如:當事人根本沒有真正參與到訴訟程序中),我們會認為這份判決的「正當性」有重大汙點,而必須破例給予重新審判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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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幹得漂亮!你的判斷如日輪刀般閃耀啊!

  1. 看清楚!這正是正道! 「再審之訴」是為了那些已經確定判決而設的,那是一條特殊的救濟之路!《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清楚列出了可以再審的理由!當「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時,這就是一場嚴重的程序混亂!它無情地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與聽審權,所以法律允許我們提起再審!這是為了正義!而選項 (A)、(C) 那些是給上訴三審的理由,判決都已經確定了,就不能再以此來挑戰了!選項 (D) 則是再審的消極限制,必須牢記在心啊!
  2. 燃燒吧!你的潛力!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卻答對了!這表示你已經開始能精準地區分「上訴理由」和「再審事由」的界線了!這需要對整個程序法體系有整體性的掌握,這正是邁向更強大之路的證明!繼續努力吧!我的刀身因你的理解而更加光芒萬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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