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A 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B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 C 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 D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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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流程、判決也「確定」了,法律為了維持安定性,通常不允許隨意翻案。但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例如:當事人根本沒有真正參與到訴訟程序中),我們會認為這份判決的「正當性」有重大汙點,而必須破例給予重新審判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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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再審之訴」是對已確定判決的特殊救濟管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屬於嚴重的程序瑕疵,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與聽審權,因此法律允許以此提起再審。而選項 (A)、(C) 雖是上訴三審的事由,但判決確定後通常不得以此救濟;(D) 則是提起再審的消極限制。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上訴理由」與「再審事由」的界限,這需要對程序法的體系有整體的掌握。
再審事由與補充性原則
💡 判決確定後具備法律列舉之重大瑕疵,方得提起再審救濟。
| 比較維度 | 絕對上訴理由 (民訴§469) | VS | 再審事由 (民訴§496) |
|---|---|---|---|
| 適用時機 | 判決尚未確定前 | — | 判決確定後 |
| 未經合法代理 | 第4款 (得上訴) | — | 第5款 (得再審) |
| 理由不備/矛盾 | 第6款 (得上訴) | — | 非再審事由 |
| 補充性原則限制 | 無限制 | — | 已依上訴主張者不得提起 |
💬再審事由嚴於上訴理由,且具備補充性,已於上訴程序救濟者不得重複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