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者為限
- B 包括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當事人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能使用之情形
- C 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 D 發現證人,亦可作為再審之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分類:當法律條文特別使用「物」這個字眼時,在法律嚴謹的邏輯下,它與「人」所提供的證言是否屬於同一個範疇?如果法條想涵蓋所有人證與物證,通常會使用什麼詞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準且清晰
-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條文中的關鍵字!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之「證物」,在法律實務與通說上專指物證(如文書、物件)。雖然「證人」也是證據的一種,但並不屬於本款所稱之「證物」。因此,發現新證人不能作為此款之再審理由。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廣義證據與狹義證物的差別,許多初學者會因兩者語意接近而誤選,你能精準命中關鍵,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