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者為限
- B 包括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當事人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能使用之情形
- C 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 D 發現證人,亦可作為再審之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分類:當法律條文特別使用「物」這個字眼時,在法律嚴謹的邏輯下,它與「人」所提供的證言是否屬於同一個範疇?如果法條想涵蓋所有人證與物證,通常會使用什麼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