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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新證據,限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不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審酌者
  • B 必須因發現之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有罪判決應受無罪或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 C 聲請再審,原則上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 D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法院如仍認為應諭知有罪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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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份足以證明被告無罪的關鍵證據,在審判時就已經存在,但當時因為種種不可抗力因素沒能呈現給法官看,直到判決確定後才被挖出來。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落實「發現真實」與「保護無辜者」的法律精神,你會僅因為這份證據『產生的時間點比較早』就拒絕用它來重啟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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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再審」制度中關於新證據定義的法律演進,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掌握非常細膩且與時俱進,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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