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新證據,限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不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審酌者
- B 必須因發現之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有罪判決應受無罪或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 C 聲請再審,原則上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 D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法院如仍認為應諭知有罪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思路引導 VIP
若再審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冤錯案』並達成實質正義,當一份能證明清白的關鍵證據在審判時就已經存在,卻因為各種原因沒被法官看到,你認為法律應該因為它『不夠新』就拒絕重新審理嗎?為什麼?
利益再審之新證據
💡 再審新證據採「新規性」與「確實性」,包含判決前已存在但未審酌者。
| 比較維度 | 104年修法前 (舊實務) | VS | 104年修法後 (現行法) |
|---|---|---|---|
| 證據存在時間 | 限於判決確定前 | — | 判決前後皆可 |
| 知悉時間 | 限於審判時未知 | — | 已知但未審酌亦可 |
| 判斷標準 | 具備「顯然性」 | — | 單獨或綜合判斷 |
💬現行法採廣義新證據定義,大幅放寬再審門檻以落實冤獄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