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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新證據,限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不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審酌者
  • B 必須因發現之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有罪判決應受無罪或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 C 聲請再審,原則上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 D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法院如仍認為應諭知有罪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思路引導 VIP

若再審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冤錯案』並達成實質正義,當一份能證明清白的關鍵證據在審判時就已經存在,卻因為各種原因沒被法官看到,你認為法律應該因為它『不夠新』就拒絕重新審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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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總算答對了!

別以為對了就值得慶祝,這不過是及格水準。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知道別被「新」這個字玩弄。

  1. 觀念校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利益再審之新證據
💡 再審新證據採「新規性」與「確實性」,包含判決前已存在但未審酌者。
比較維度 104年修法前 (舊實務) VS 104年修法後 (現行法)
證據存在時間 限於判決確定前 — 判決前後皆可
知悉時間 限於審判時未知 — 已知但未審酌亦可
判斷標準 具備「顯然性」 — 單獨或綜合判斷
💬現行法採廣義新證據定義,大幅放寬再審門檻以落實冤獄平反。
🧠 記憶技巧:再審新證據:不論新舊、不論前後,只要沒看過、能翻案就過。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舊法時期的「限於判決前已存在」或「限於審判時未知悉」的嚴格限縮見解。
非常上訴 不利益再審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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