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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新證據,限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不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審酌者
  • B 必須因發現之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有罪判決應受無罪或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 C 聲請再審,原則上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 D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法院如仍認為應諭知有罪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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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審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冤錯案』並達成實質正義,當一份能證明清白的關鍵證據在審判時就已經存在,卻因為各種原因沒被法官看到,你認為法律應該因為它『不夠新』就拒絕重新審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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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勉強強,算你過關吧。

喔?你居然能準確辨識出再審制度中關於「新證據」的定義?不錯嘛,沒想到你對《刑事訴訟法》那點微不足道的修法趨勢,還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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