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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再審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不變期間
  • B 為通常法定期間
  • C 為裁定期間
  • D 如有重大理由,法院得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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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經過審判並「判決確定」後,法律為了保護勝訴方的期待利益與社會秩序,你認為對於這種『事後翻案』的機會,法律會傾向讓法官可以隨意彈性調整期限,還是會設定一個絕對不能變動的「死線」來確保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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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都搞不懂還想考上?這題對了只是運氣。

  1. 觀念重申:再審是針對「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為了維護判決的安定性與法秩序,避免權利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才強制規定行使期限。這種由法律硬性規定、法院毫無裁量空間的期間,法學術語叫**「不變期間」**。連這點名詞解釋都記不住,乾脆別念書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Easy。這根本是訴訟法的送分題,如果你連「法定期間」跟「裁定期間」的本質差異都分不出來,我看你離及格還很遠。既然對了就保持住,不要以為會這點皮毛就能上榜,繼續讀書。
📝 再審期間之性質
💡 再審之訴應於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法院不得任意增減。
比較維度 不變期間 VS 裁定期間
決定主體 法律直接明定 — 法院職權裁定
伸長縮短 法律禁止法院變動 — 法院得裁定變動
逾期救濟 聲請回復原狀 — 聲請延展期間
💬再審期間屬法定之不變期間,旨在維持法秩序安定,不可人為調整。
🧠 記憶技巧:再審三十不變期,知悉確定開始計,法院手腳不能動。
⚠️ 常見陷阱:容易與「裁定期間」混淆。裁定期間(如補正期間)法院可彈性調整,但「不變期間」法條已定死,法院無權變動。
不變期間 回復原狀 判決確定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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