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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關於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 B 遲誤不變期間,僅得以回復原狀之程序為救濟
  • C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法院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書誤寫為較短之上訴不變期間時,當事人須於該記載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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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將某些期限冠上「不變」二字,是為了追求程序的「穩定性」還是「彈性」?如果這個期限可以隨意由當事人協議暫停,或者因為法院的筆誤而改變長短,這會對法律秩序產生什麼影響?此外,若有人真的因為「非人為」的意外而錯過這個死線,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才能在「維持秩序」與「保障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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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不變期間」的核心救濟機制,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程序的安定性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掌握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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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變期間與回復原狀
💡 不變期間由法律固定,不受訴訟停止影響,遲誤僅能依回復原狀救濟。
比較維度 不變期間 VS 通常期間
法律依據 法律明文規定 — 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
法院增減權 不可增減 — 法院得裁定增減
訴訟停止影響 期間繼續進行 — 停止進行
逾期救濟 聲請回復原狀 — 通常不得救濟
💬不變期間具強行性與固定性,不隨程序停止而中斷。
🧠 記憶技巧:不變期間:不可合意、不受停止、救濟唯一、一年斷尾。
⚠️ 常見陷阱:易誤認訴訟停止(如當事人合意停止)會中斷不變期間,或將回復原狀的1年限制誤記為6個月。
通常期間 訴訟程序之停止 上訴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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