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關於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 B 遲誤不變期間,僅得以回復原狀之程序為救濟
- C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法院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書誤寫為較短之上訴不變期間時,當事人須於該記載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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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將某些期限冠上「不變」二字,是為了追求程序的「穩定性」還是「彈性」?如果這個期限可以隨意由當事人協議暫停,或者因為法院的筆誤而改變長短,這會對法律秩序產生什麼影響?此外,若有人真的因為「非人為」的意外而錯過這個死線,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才能在「維持秩序」與「保障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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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不變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容許法院裁量增減,也不受當事人合意影響的期間。當事人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不變期間,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正義,在《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特別規定了「回復原狀」制度,這是遲誤此類期間唯一且特定的救濟路徑。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試了你是否能區分「一般期間」與「不變期間」的本質差異。選項中混淆了「合意停止」與「期間計算」,並微調了聲請期限(法律規定通常為一年而非 6 個月),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項,展現了細緻的法條理解力。
不變期間與回復原狀
💡 不變期間由法律固定,不受訴訟停止影響,遲誤僅能依回復原狀救濟。
| 比較維度 | 不變期間 | VS | 通常期間 |
|---|---|---|---|
| 法律依據 | 法律明文規定 | — | 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 |
| 法院增減權 | 不可增減 | — | 法院得裁定增減 |
| 訴訟停止影響 | 期間繼續進行 | — | 停止進行 |
| 逾期救濟 | 聲請回復原狀 | — | 通常不得救濟 |
💬不變期間具強行性與固定性,不隨程序停止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