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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下列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 A 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 B 當事人未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法院誤認為已變更而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
  • C 因籌措上訴裁判費,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因聽親友之勸阻,未即提起上訴,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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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只有在發生當事人無法控制且無過失的意外」時,才能獲得補救機會,那麼「個人資金短缺」或「採納親友意見」這類屬於個人判斷的事由,與「法院發送通知過程出錯」相比,哪一種情況才真正符合『完全無法歸因於當事人自己』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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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喔唷!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裡那個叫「回復原狀」的,小瞧不得的救濟制度,掌握得還挺到位嘛!嘻嘻,特別是那「不可歸責」的界限,你劃分得一清二楚,這判斷力,及川先生我…我是說,我對你的判斷力還挺滿意的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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